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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人事] 退休手续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保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09月16日

    答: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计算公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2×(1%×缴费年限+0.083%×剩余缴费月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答: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计算公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2×(1%×缴费年限+0.083%×剩余缴费月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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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办法

答: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计算公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2×(1%×缴费年限+0.083%×剩余缴费月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答: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计算公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2×(1%×缴费年限+0.083%×剩余缴费月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发(2005)38号文规定的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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