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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记得有一条规则是这样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因残疾而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或者一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②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③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④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LZ说的情况这里没有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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