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不易说明 傅佩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57bcc90102eai5.html
我们每天都会看到或听到各种争吵辩论。光听一面之词,会觉得有些道理,但是再听反面的说法,就难免有些迷惑了,因为那好像也有一些道理。说话是如此,各地的风俗习惯究竟孰是孰非或谁好谁坏,不也是如此吗?

  希腊时代并无统一的帝国在管理各个小小的城邦,因此到处游历的人见多识广,口才也高人一等。于是形成一个结构松散的学派,号称「智者」,而其实较为恰当的名称应该是「辩士」。普罗塔哥拉是代表人物。

一,相对的价值
希腊城邦林立,各有自己的法律与风俗。辩士们到处旅行,见识多了之后,很快就发现人间许多规范是相对的。在这里认为是善的行为,换了一个城邦可能是无关善恶的,然后到下一个城邦也可能变成恶的行为。如此一来,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守规范呢?

  这种观点促使人们深入思考,并且用言语进行讨论与争辩,最后可能动摇一般人生活所依据的信念。不过,它也有一种好处,就是提醒人不要墨守成规或抱残守缺。苏格拉底批评辩士,认为他们混淆视听,并且陷入怀疑主义的困境。

  的确,普罗塔哥拉说:「一方面某些人比其他人聪明,但另一方面没有人的想法是错的。」他到底想表达什么?他在判断好坏或善恶时,所考虑的是行为的「效果」。效果有利则是善的行为,有害则是恶了。但是,效果有远近之别及大小之分,又要如何判断?

他倒是说了一句很有道理的话:「关于神明,我们一无所知。既不知他们是否存在,也不知他们形象如何。阻碍我们获得这类知识的因素很多,譬如对象太过模糊,与人生太过短促。」这种观点削弱了人们对传统宗教的信念,至少提醒人们不要太过迷信神话中的诸神。

二,万物的尺度
「人是万物的尺度。」这句话是普罗塔哥拉的名言。听起来豪气干云,但是意思有些含混。

  试问:这里所谓的「人」,是指人类,还是指个人?若指人类,则意思是说:人类可以决定万物的价值。譬如,黄金比石头贵重,钻石又胜过黄金。这是相当清楚的事情,所以说这句话等于没有表达什么特别的主张。

  「人」若指个人,则天下每个人都不同,海边有逐臭之夫,又要如何衡量所谓的万物呢?并且,个人在判断时,所依据的是感觉还是理性?这也是大异其趣的。就感觉而言,个人确实有权作自己的评估,你认为冷,他认为热,正如西方俗语所云:「口味全依个人所好,没有优劣之分。」就理性而言,人与人之间要找到共识,恐怕不太可能。

  普罗塔哥拉接着说:「他看起来存在的事物就是存在,他看起来不存在的事物就是不存在。」因此,普氏强调的显然是感觉「看起来」如何了。既然如此,天下人都各有自己的一套真理标准,那么又何必学习呢?

  矛盾的是,普氏属于辩士学派,而这个学派的人是专门以教育为职业的。如果真理是相对的,谁可以教别人呢?.
评论(12)

年轻时,好心的长辈劝告我:「不要做三种人,就是保人、媒人与调人。」首先,为人作保,后果堪虑,因为牵涉到的金钱往往数量庞大,可能造成倾家荡产。许多学生告诉我,说他们的父母就是为人作保而使自己的家庭陷入困境。其次,为什么不做媒人呢?因为男女结婚之后能够和睦相处吗?天下的悲剧不在好人与坏人的冲突,而在好人与好人的误会。谁说好人不会变成冤家的?一旦出现问题,媒人不是尴尬之至吗?

  然后,为什么不做调人呢?这一点很难说个道理出来,直到念了《庄子•齐物论》,才恍然大悟。庄子劝我们不要介入别人的争辩,因为那不但吃力不讨好,而且根本注定了徒劳无功。

  庄子说:「假设我同你辩论,你胜过我,我没法胜过你,那么你真的对吗?我真的错吗?或者,我胜过你,你没法胜过我,那么我真的对吗?你真的错吗?是一人对,一人错吗?还是两人都对,或两人都错呢?我与你是不能互相了解了。」由此可见,即使可以「服人之口」,却未必可以「服人之心」,更谈不上谁拥有绝对的真理了,因为在辩论中很可能根本没有真理可言。

庄子接着说:「人都被偏见所遮蔽,那么我要请谁来裁判呢?请与你意见相同的人来裁判,既然与你的意见相同,怎么能够裁判?请与我意见相同的人来裁判,既然与我的意见相同,怎么能够裁判?请与你我意见都不相同的人来裁判,既然与你我的意见都不相同,怎么能够裁判?请与你我意见都相同的人来裁判,既然与你我的意见都相同,怎么能够裁判?如此看来,我与你与别人也都不能互相了解了,那么还要期待谁呢?」

这一段话念起来有些绕口,但是思考却相当周延,它所强调的是:辩论双方不能「球员兼裁判」,但是即使找了任何一位「别人」,也不可能有超然的立场来担任客观的裁判。庄子所说的,固然是个事实,但是人间难免有许多争议,又该怎么办呢?现代人比较习惯采取「由相关的人来表决」,再以「多数决」的方式来作判断。这种方式也许可以用在公共事务上,但是却无助于化解各种观念上的争执。

  为什么不做调人?因为在两造之间调解时,很可能使自己显得乡愿。乡愿就是不分黑白的和事佬,只求息事宁人而希望双方「看我的面子」握手言和。这时所重视的不是谁更有道理,而是我这个调人「面子够不够」。孔子之所以讨厌乡愿,说他是「德之贼也」(伤害美德的人) ,就是担心这种风气将会混淆是非。

  不过,庄子身为道家,他反对调解辩论的理由,自然不一样。他最后说出了重点。

  庄子说:「辩论是非的声音是互相对立才形成的,要想化解这样的对立,就要以『自然的分际』来调和,顺应无穷的变化,然后可以安享天年。以自然的分际来调和,又是怎么回事?就是:是与不是一样,对与不对一样。是如果真的是,那么是与不是的差别就不需争辩了;对如果真的对,那么对与不对的差别也不需争辩了。忘掉生死,忘掉是非,让一切都止息于无穷,也长处于无穷。」

  在此,所谓「自然的分际」是指:与其在言词及观念上斤斤计较,不如观察及理解万物的变化。也许换个角度及立场,是与不是,对与不对,其实并无差别。若是从整体的眼光看待这一切,将可领悟超然的意趣。庄子喜欢提及「无竟」,亦即无穷无尽的领域,有如我们常说的「退一步,海阔天空」,甚至还可以跨出海与天,抵达无边无际的自在逍遥境界。

  听了庄子这番话之后,我不但不想做调人,连平常与人辩论的兴致都化解于无形了。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3-5-25 17:56 编辑 ].



历史上著名的“普罗塔哥拉悖论”,也称为“半费诉讼”。

普罗塔哥拉在收受弟子教人打官司时都要和对方订下合同,学生入学时先交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出庭胜诉时再交付另一半学费。
学生欧提勒士(一说是爱瓦特尔)学成后一直不肯替人打官司,当然也就不交付另一半学费,普罗塔哥拉决定起诉他。在法庭上,老师志在必得地说:如果你在此案中胜诉,你就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学费;如果你败诉就必须按法院判决付给我学费。总之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你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提勒士则针锋相对地回答:老师您错了,这场官司无论胜负我都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胜诉,根据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败诉,根据合同中我第一次出庭胜诉才付学费的约定,我也不必交付学费呀。
双方都以真实性难以怀疑的前提出发,却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让法官难以判决。这个故事表明,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与诡辩有密切的联系, 悖论既可以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也可以为一些论者进行诡辩提供论辩的工具。.



整袋谷子
在古希腊,还有一更妙的诡辩是这样的:
1粒谷子落地时没有响声,
2粒谷子落地时也没有响声,
3粒谷子落地时还是没有响声……
以此类推,1整袋谷子落地时也不会有响声。
这同样是实践上错,逻辑上对。换个说法,诡辩是自觉地,故意地违反逻辑规则和规律而为谬误进行论证,它不同于一般的逻辑的错误,和有的人由于不懂逻辑而不自觉地出现逻辑错误不相同。
1粒谷子落地时是有响声的,只是听不到罢了。.



有意思,还有吗?.



回复 5楼山林 的帖子
我也觉得有意思.



古希腊的诡辩:思想和理想是两回事

芝诺是古希腊一个极善于诡辩的哲学家。他的一个众人皆知的“阿基里斯永远追不上乌龟”的诡辩是这样的:阿基里斯是古希腊神话中善跑的英雄。在他和乌龟的竞赛中,乌龟在前面跑,他在后面追,但他不可能追上乌龟。因为在竞赛中,追者首先必须到达被追者的出发点,当阿基里斯追到乌龟的的起点时,乌龟已经又向前爬了一定的距离,于是,一个新的起点产生了;阿基里斯必须继续追,而当他追到乌龟这个新的起点时,乌龟又已经向前爬了一段距离,阿基里斯只能再追向那个更新的起点。就这样,乌龟会制造出无穷个起点,它总能在起点与自己之间制造出一个距离,不管这个距离有多小,但只要乌龟不停的奋力向前爬,阿基里斯就永远也追不上乌龟!
  “乌龟“ 动得最慢的物体不会被动得最快的物体追上。由于追赶者首先应该达到被追者出发之点,此时被追者已经往前走了一段距离。因此被追者总是在追赶者前面。 ”

  当然,这个结论在实践上是错误的,但奇怪的是这一论证在逻辑上却没有任何毛病。

  对于诡辩怎么看,人们往往习惯于从实践角度去评价它,总是根据事实去说它是错的,这种评价其实是没有真正理解那些古老诡辩家的意图。那些诡辩家自己也知道这些诡辩在实践上是错误的,他们也并不真的想否认事实,谁也没有这么傻,真正傻的是那些认为诡辩家是犯傻的人。那些人傻就傻在不去想一想诡辩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其实,“实践上错,逻辑上对”这一结果是为了说明,思想的情况和事实的情况是不同的,思想中的真理和事实上的真理是不同的真理,这两种真理分别有着不同的用处。例如,逻辑定理与事实就常常不一致。有一条逻辑定理说的是“随便一句假话都能推出任何一句话”,这听上去十分荒唐。结果真的有人就要英国大哲学家罗素证明从“2+2=5”推出“罗素是教皇”。深邃无比的罗素做出了如下的证明:假定2+2=5;等式的两边各减去2,得出2=3;易位得3=2;两边各减去1,得出2=1;教皇与罗素是两个人,但既然2=1,教皇与罗素就是1个人,所以罗素是教皇。

  这个结论,有人说是笑话,如果是这样,应当说是一个很深刻的笑话。由此,的确可以悟出,思想和事实是两回事,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思想与事实的联系只是表现为思想可以应用到事实中去。前面讲到的那两个诡辩只是给错误想法敲敲警钟,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它们的确很荒谬。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3-5-27 17: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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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官司怎么让老师拿到钱呢?

这场官司法官应该判老师败诉,学生胜诉。因为学生还没有胜诉,当然不能支付剩余的一半学费。但法官判决以后,老师可以打第二场官司,因为学生打官司胜诉的事实主张学生交付剩余的一半学费。.



http://blog.china.com/u/080928/272999/200909/5133551.html
诡辩术大观
    凡是诡辩论,其中都包含一定的逻辑错误(包括辩证逻辑和形
式逻辑)。自觉运用这些错误为自己的行为、观点辩护,就构成了
种种诡辩术。
    本文写作的目的是揭穿这些诡辩术,希望大家能摆脱诡辩论的
困扰,认清诡辩术的要害,让学习和工作少绕弯子而顺利进行。为
了使文章简洁明了,有些诡辩术,只点题目不做具体说明,这一点
请大家谅解。
1、偷换概念术:这是最常见的诡辩术,它的特点是转移论点,将一
个问题换成另一个问题。它的逻辑错误是,违反了“同一律”。它
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形式a、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先用一词语表示某
个概念,接着又用这个词语表示另一个概念,b、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故意用一个概念代替另一不同的概念。在推理过程中犯了“四概
念”的错误。
2、混淆概念术:它的要害是,根据一事物能转化为它事物为由,来
抹杀两种事物间的本质差别,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在哲学上亦可
称为绝对的相对术。在形式逻辑上则表现为,把非同一关系的概念
看作是同一关系的概念,反之亦然。
3、偷换条件术:就是抽象地谈论问题,对事物不做具体分析。
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来,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只能在一定条
件下进行,因为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特殊的和有条件的。它要求
人们在探讨一问题时,必须研究与该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以及同它
事物的联系。
这种诡辩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历史上古希腊一个叫欧提勒士的
人,和他的老师普罗太哥拉斯进行的所谓“半费之讼”。它在形式
逻辑上它违反了“矛盾律”, 根据矛盾律,两个相反的思想不能同
真,只能同假。这两个不合逻辑的二难推理就属于不同真而同假的
情况。
由“半费之讼”我们还可以引伸出诡辩论的另一表现方式
4、虚假概念术:按照形式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统一的。没有
无内涵的外延,也没有无外延的内涵。虚假概念术就是拿虚假概念
来冒充真实概念,达到制造逻辑混乱的目的。(虚假概念,也称为
零概念,因为它没有外延,是主观臆造的概念)
5、绝对的相对主义术:诡辩论认为,相对只是相对的,绝对也是相
当的。比如: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可能两次
进入一条河流,这是辩证法;而他的学生,诡辩论者克拉底鲁确反
驳道:人连一次也不可能进入一条河流。在哲学上把它规范为绝对
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
6、换汤不换药术:利用事物形式的变化来偷换为内容的变化。
7、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术:用片面代替全面(以偏概全)、用非本
质代替本质。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所有事物都是对立面统一、多样
性的统一,人们只能在这种统一中认识事物。诡辩论则从事物诸多
要素中,抓住一点,任意夸大,妄作结论。在形式逻辑上可归结为
,违反“充足理由律”而导至“推不出”;在辩证逻辑上可理解为
“离开了事物的内部联系,而抓住了表面相似之处”。(列宁语)
8、断章取义术:逻辑的证明要求论据必须充分准确,摆事实讲道理
。而断章取义术则在引经据典时,不是客观地、公正地、完整地加
以理解和解释,而是寻章摘句、歪曲原意、引经据我、为我所需。
把本来毫不相干的事物、论据勉强凑合。
9、机械类比术:把本来不能类比的事物拿来相比,把原来没有某种
意义的概念硬是解释成具有某种意义,正如古人所说:“其欲治者
,不知所由,以意穿凿,各取一切......”
10、扩大含义诡辩术:当人们把不相干的极端引入论证的时候,就
会犯扩大含义的谬误。形式逻辑认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确定
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扩大含义诡辩术就是将某一概念的内涵和
外延极端化的扩大,在三段论的推理中把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
论中周延了。比如:关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定义马克思早已做
了明确的规范,马克思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
本问题,是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哲学家依
照他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分成了两大阵营。凡是断定精神先于自
然界,.....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源的,则属于
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但是就有人偏偏要赋予它更多的含义,于
是列宁提醒道:在其他意义上运用(哲学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
这两个概念,都只能造成混乱。
11、反向求因术:在论争中,甲方提出了乙方的错误时,乙方在理
屈词穷的时候,竟荒谬地把这种错误说成是由于甲方的某种言行造
成的,这种诡辩术就是反向求因术。比如:甲方被乙方打了,乙方
却为自己辩护道:他为什么骂人?又如:一个流氓强奸了一位姑娘
,他为自己辩解道“原因是那个姑娘长得太漂亮了!”因此反向求
因术也叫“倒打一耙术”,它们都属于一种关联上的诡辩。
12、编造数据术:这是一种颇为高明的诡辩术,它巧妙地利用人们
对于数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不怎么怀疑、或即是怀疑也无从驳倒的
心理,从而制胜对方。据说日本某首相的秘密武器就是常引用数据
,使反驳他的人不得不缄其口。
13、编造论据术:它利用人们对某一理论不甚了解时,把一些似是
而非的论据十分荒谬地拼凑起来,以达到歪曲事实、否定真理的目
的。
14、一句多释术:人们在论证中使用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意
义的句子,便会产生了同句异意或语法歧义的谬误。有意运用这种
语言诡辩伎俩,就称“一句多释术”。
15、还有诸如:偷梁换柱术、牵强附会术、强词夺理术、以偏概全
术、以人为据术、以我为据术、捕风捉影术、弥天大谎术、巧语花
言术、自圆其说术、风马牛不相及术、胡搅蛮缠术、剽窃阉割术等
等等等
……
   上面介绍了一些常见的诡辩术,当然诡辩术及其变种还很多,这里
就不一一枚举了。诡辩论者就像变色龙、时刻更换自己的外装,适
应环境的变化,以达到阉割真理、蒙蔽群众的目的,其危害极其严
重。文章开始本人就指出:诡辩术是诡辩论者自觉运用逻辑(辩证
逻辑和形式逻辑)上的某些错误,为自己的言行、观点辩护的行为
和方法。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做到实事求
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诡辩论者就无隙可乘、无法可施。

                                         孔凡辛
                                 草于2009年8月11日pm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3-5-30 18:56 编辑 ].



引用:
原帖由 子玖妈妈 于 2013-5-28 18:04 发表
这场官司怎么让老师拿到钱呢?

这场官司法官应该判老师败诉,学生胜诉。因为学生还没有胜诉,当然不能支付剩余的一半学费。但法官判决以后,老师可以打第二场官司,因为学生打官司胜诉的事实主张学生交付剩余的一 ...
那是否可以学生再打第三场官司,因为老师第二场官司赢了呢?

这个故事事实上后来是怎样的呢?.



回复 10楼山林 的帖子
他们约定的是第一场官司学生赢,老师就可以拿到另一半学费。跟第二场以后的官司学生输赢是无所谓的.



回复 11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那事实上普罗塔哥拉是这样做的吗?.



回复 12楼山林 的帖子
8楼也是后来人的答案。事实上怎么做,没找到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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