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版主任免由议事会通过的规则

<基本准则>对总版主职权利目前还有不明确的地方,在实践中有出现漏洞。
恳请各位议员对其进行修改,恢复议事会对版主任免须简单多数通过的权利。.
评论(186)



应该的,否则总版主权力太大

另外可以规定权利人有权任免版主.



警察局招聘或开除哪些警察好像不需要议会通过的。.



http://nationalparalegal.edu/con ... sidentialpowers.asp
The power to appoint “inferior Officers” mentioned in Article II vests in the President only by Congressional approval. While Congress cannot itself exercise the power to make such appointments, Congress may vest this power in the judiciary or in Cabinet officials. In 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1988), the Supreme Court clarified the line between principal officers and inferior officers, leaving essentially only Cabinet Members, federal judges, and ambassadors in the higher category. One important example of an “inferior Officer” position is that of Independent Counsel (a special prosecutor), which means that Congress may vest the power to appoint Independent Counsel in the judiciary, ensuring impartiality when issues arise concerning the executive branch.

Article II SECTION 2.
He shall have power,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to make treaties, provided two thirds of the Senators present concur; and 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and all other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appointments are not herein otherwise provided for, and which shall be established by law: but the Congress may by law vest the appointment of such inferior officers, as they think proper, in the President alone, in the courts of law, or in the heads of departments.

可见只有内阁成员、联邦法官、大使的任命需要国会批准。其他低级官员的任命,国会可以授权给:总统、法院或者部长(heads of departments)..



Along with the power to appoint comes the power to remove. Except where statutorily limited, the President may remove any executive branch officer. Congress cannot prevent removal entirely, but may limit removal by requiring a showing of good cause, provided the office from which the person is being fired is one where some measure of independence from the President is desirable. For example, the power of the President to remove Members of the Cabinet cannot be limited by Congress, because independence from the President is not desirable for those posts.

续上:除非能证明被免职者需要独立于总统运作,否则国会是无权限制总统的免职决定的。.



说到底,分版主到底是内阁还是州长的问题,但是,因为总版也删关帖的,所以觉得不像州…….



回复 6楼shilr 的帖子
没错,就是这个问题:“分版主到底是内阁还是州长”.



回复 7楼太平洋 的帖子
都不是,只是办事员,就象我一直强调的:是警察。.



回复 8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就素质看,就是个协警、城管。.



引用:
原帖由 旺旺她爸 于 2012-1-20 07:35 发表
Along with the power to appoint comes the power to remove. Except where statutorily limited, the President may remove any executive branch officer. Congress cannot prevent removal entirely, but may li ...
旺爸居然还在谈民主制度. 不过总斑主居然说她罢免斑主不需要理由, 这可真民主.



我个人是不同意的。总版主要建立的的团队人员是有自己需求的,总版主不会傻到想自己一个人来承担所有论坛事务,所以并不会随便处理人员的问题,是不是慎重只是外界观感。团队合作是无法勉强的。.



我赞成。小小一个网站,版主是最重要的职位,绝不是什么低级官员。其实就网站来说,有什么事务不是版主管的?总版可以不要,版主不可或缺。如果以一句行政内事务,就任由总版处理,那么什么议事会,什么陪审团,有什么必要存在?网站有什么事不是‘行政内’事务的?版主按议事会通过的规则行事,总版一句‘和我理念差了蛮多的’就将版主停职,版主不服,进而免职!请问总版,你的理念是法律吗?版主该按法律从事,还是顺从你的理念?议事会通过的提案,都是摆设吗?反正都是总版行政内事务,是吗?

当然,当初这一条从基本准则里去除,就是权利人的意思。权利人想这么玩,别人不必多话。只不过,再也不要套上民主的头衔了!现在,连自治都不像了吧!.



回复 12楼lemonade 的帖子
妥协的办法是:限制总版主任免斑竹的权力,但是不限制权利人的任免权。.



回复 13楼太平洋 的帖子
谁能限制权利人的什么权啊,开什么玩笑。.



回复 14楼lemonade 的帖子
规则里写上这么一条,免得权利人行使权力的时候遭人质疑。.



回复 12楼lemonade 的帖子
你从哪里看出来我的理念不是法律?基本准则还是内容管理总则?.



回复 15楼太平洋 的帖子
再加一条吧,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力反对议会通过的提案,那么总版和议会都解散。要么重选,要么就不要再玩了。.



引用:
原帖由 太平洋 于 2012-1-20 09:16 发表
没错,就是这个问题:“分版主到底是内阁还是州长”
分版主是师长,总版主是军长,网站权利人是司机。
或者,分版主是城管,总版主是协警,网站权利人才是警察。.



回复 16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我没有看出版主违法,也没有看到你指出版主违了哪一条法。如果你认为你的‘理念’是法律,请你写出法律,不要用‘理念’这种词。看官不会把你的理念和法律等同起来。你可以认为你是在‘行政内’处理,所以就用你的理念就可。但我认为你这个理念需要受到制约,所以我支持楼主。.



回复 19楼lemonade 的帖子
在前刘版主的帖子里我也质疑过,子玖也给我做了解释,看来还是对总版主和版主的权责认识有差异,所以有了自由裁量权,但至少对总版主的权力滥用当初的议事会没有出台相关法规,所以,可能责任不全在现任总版主和原刘版主身上,如果大家对执行的法规有分歧,需要仲裁人来释法,原刘版主也需要有申诉的渠道,大家都在为制度建设贡献力量,希望这个案例能加快相关法规的讨论和出台。
另外,民主初创之际,不完善之处肯定很多,需要大家静下心来认真讨论一下,该如何完善制度,推进民主实践,希望你能提供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来。.



回复 19楼lemonade 的帖子
我在这里可以详细回复你,也许你仍然无法理解我的立场:

1   我上任时候就发通知要求版主注意封闭版主圈子,有问题大家一起探讨。规则现在是很粗放,大家按照各自理解去执行容易造成执法不一。其中有一条建议:对于涉嫌人身攻击帖子,除了辱骂外,大都采取不诉不理-------------理由我陈述过了:主动管理的弊病是容易造成同样的帖子有的扣分,有的没扣分,对用户权益造成侵害。这是我一直参加议事厅讨论、观察下来的结果。对于这问题我是很欢迎版主跟我讨论,但显然没有.对于锁贴的权利,我在圈子里也写清楚,可以使用。作为版主难道没有义务去关注版主圈子内容吗?团队合作精神有没有?

2  大多数用户不会通过仲裁来维权,这是目前的现实,也是体系的漏洞,作为总版主假如我不把用户的言论自由当回事,我大可以自我欺骗,反正没人提出仲裁,就代表执法是对的。但我无法骗自己,类似的比这更严重的帖子不是这样执法尺度的,我完全可以认为这是次过当的执法。通过停职,希望版主认识到这个错误,然后恢复职务有什么错?为什么大家想当然地认为版主差不多的帖子不同处分就是正确的呢?

3 我对版主的处理都是根据基本准则赋予的权力,并没有越权。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2-1-20 12:36 编辑 ].



回复 20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这个帖子就是在讨论如何制约总版的权力啊。拜托您老,别再提民主啦。.



回复 8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警察局长也不能任意解雇警察的.



回复 21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更正一下:是比过去帖子进步很多的帖子。.



回复 21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类似的比这更严重的帖子”你给补上不就行了吗?百密一疏,谁能保证每帖都能关照到?

排除这个“类似的比这更严重的帖子”,其它的不就是屏蔽太多,执法太严吗?其实就是跟你的尺度不一致。别人又不是你肚子里的虫,谁知道你自己的尺度?.



回复 25楼太平洋 的帖子
类似的比这更严重的帖子,指的是他过去自己处理过的帖子。大杂烩版主负责日常管理,我不插手的。

其他问题请看回复1.



回复 21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第一条,恕我直言,版主不听你的通知要求,你应该找自己的原因。在版主中树立威信,也是你上任后的重要工作。不听就撤职,再恕我直言,这手段太低劣。当然,你有任命权,直接任命一些听话的,确是捷径。

第二条,‘大多数用户不会通过仲裁来维权,这是目前的现实,也是体系的漏洞,作为总版主’,你应该用你的名望,推动用户走仲裁维权之路。现有规则有赋予你权力裁定‘这是次过当的执法’吗?没有。可是你就分明裁定了,怎么还能苛求用户信任仲裁。用户到你这里叫嚷一下就行了么。

第三条,正是这里想要纠正的。.



回复 27楼lemonade 的帖子
推动仲裁我一直努力在做,另外,我也不是因为别人观点轻易改变自己立场的人,所以因为用户叫嚷我就听进去了,这是你的想象。.



回复 28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我的想象是由你的‘理念’一说而来。.



回复 27楼lemonade 的帖子
俺作为参与该贴的童鞋,俺觉得,liu斑竹的执法过严了,使这个逐渐向理性讨论转化的帖子无法继续,几个发言比较积极的同学,都转而质疑执法。

另外,管理团队作为一个整体,斑竹的行为,责任是由总斑竹承当的。除非每个斑竹单独对议事会负责,否则,总斑竹就应有选用斑竹和辞退斑竹的权力。这是个责权对等的问题。.



回复 30楼ccpaging 的帖子
我没有看过那一帖,没法评论是不是执法过严。但问题就在,谁才能裁定执法过严?你?我?总版?你作为前议会主力议员,不会不知道吧。所以仲裁、陪审规则制定那么多,鲜有人遵从,总版一下就终审了,还费那事作甚。

"总斑竹就应有选用斑竹和辞退斑竹的权力", 现在并不是要剥夺这权力,而是这权力要受制约。.



回复 30楼ccpaging 的帖子
看看原刘版主帖子鲜花和鸡蛋的分布情况,说明民意不站在总版主这边,议事会既然是民意代表机构,是否要积极响应民意,对现有规则作一修正呢?除了选举可以制约总版主之外,我没有看到其他规则制约总版主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版主也没有相应的申诉渠道,那个帖子的是非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观念之争始终存在),这里讨论的依然是程序是否正义、规则是否完善等制度建设问题。.



回复 32楼天恒爸爸 的帖子
嘿嘿,你终于出现了。

嘿嘿,事情越多越清晰,其实现实是现实,网站是网站,搬用那头的法律来管理一个网站,明摆了是要乱套的。嘿嘿。.



引用:
原帖由 lemonade 于 2012-1-20 13:19 发表
我没有看过那一帖,没法评论是不是执法过严。但问题就在,谁才能裁定执法过严?你?我?总版?你作为前议会主力议员,不会不知道吧。所以仲裁、陪审规则制定那么多,鲜有人遵从,总版一下就终审了,还费那事作甚。
...
执法过严,并不是说违反了规则。liu斑竹的执法是符合规则的。我说“过严”是作为当事人的感觉。导致这种情况原因比较多,个人认为,还是应该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找,找到一个,解决一个。辞退一个斑竹,或者甚至弹劾总斑竹,并不见得就万事大吉了,有些问题本不在管理团队,那么,这些问题依然存在。

就俺所看到的,想到的,这次至少有以下问题:
1、管理团队内部缺乏沟通,不够团结。
2、内容管理总则不够细。

一孔之见,可能还有其它问题,望大家补充。

希望大家多讨论事儿,多讨论问题,新的斑竹还会上任,能不能使他们的工作环境能更好些,工作质量更高些,更有效率一些呢?现在已经退了两个斑竹了,请不要让这些斑竹白白牺牲了,好歹解决些问题,积累些经验。.



回复 8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俺觉得把斑竹定位成警察,不好。因为你说到的警察,可能是法理上的。但听这话的人,却可能是现实中的。这两种理解差别好像蛮大的。

要不请仲裁人出来释法,把斑竹的职责先说清楚。.



如果总版主是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一,那么这种做法无可非议。
严格地讲,版主的思维和权利人不同,可以免职。但和总版的思维不同,不可以。
总版和分版都是“警察”而已。.



回复 23楼太平洋 的帖子
美国总统独立任免官员的时候好像也不需要给出理由的吧?.



回复 37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内阁成员总统当然可以任免,但是地方政府首脑如州长,以及内阁部长之下的公务员,总统便无权任免。州长算地方上的,实行自治,由本州选民公选。内阁之下的公务员不算政客,一般算公务员,只对内阁上司或部长负责,但不对总统负责。

具体职责上,内阁部长是制定指导方针的,部长之下的人才是真正具体办事的。因此用总统与部长的关系来类比总版主与版主的关系,不妥。其实用警察局长与警察的关系类比反倒恰当一些,但是警察局长恰恰不能随意解雇警察。.



回复 38楼太平洋 的帖子
其实假如说总版主是警察局长,警察局长承担国家(论坛)发展任务吗?我觉得这样套来套去糊涂了。.



回复 39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之前几位议员都表示只负责制定合理的制度,对论坛提升人气、发展不承担义务,这是行政管理团的事情?

[ 本帖最后由 子玖妈妈 于 2012-1-20 14:59 编辑 ].



回复 39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旺爸说的,别找我.



回复 40楼子玖妈妈 的帖子
只要规则是好的,管理团队又能遵守规则行事,旺友们自然会把论坛内容建设好。.



回复 38楼太平洋 的帖子
警察局长恰恰不能随意解雇警察。
------------------------------
不能随意解雇,那能不能带理由地解雇呢?.



回复 38楼太平洋 的帖子
你一直在说子玖是“随意解雇”,但是她在第一个回复liuqf的帖子中就给出了理由啊。.



回复 43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所以第一要交代理由;第二,要有上诉或申诉的渠道。说到底,警察局里是有内务条例的,这点跟论坛不一定能类比。.



回复 44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随意”不是说没有给出理由(看着不爽也可以算是理由嘛),而是说没有规则依据。.



回复 45楼太平洋 的帖子
其实不用什么类比,很简单的道理:谁授权谁就可以取回授权。版主的权力由总版主授予,自然就可以由总版主收回。这中间根本不需要任何理由(当然有理由更好)。.



回复 46楼太平洋 的帖子
基本准则第二章,第二条.



回复 46楼太平洋 的帖子
即便用你的随意为标准,随意去掉一个随意屏帖的,显然有益网站发展。既然规则允许,和所有被规则的旺友一样,前蛋版没啥冤的。
作为议员,你应该反省自己,制定更加有操作性的规则给版主使用,以免再次发生这种随意打压一方,大面积屏帖的恶性的压制自由言论的事件。

其实,参加本帖讨论,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承认规则,承认总版主有这个权限,又何来随意之说?.



引用:
原帖由 太平洋 于 2012-1-20 01:14 发表
应该的,否则总版主权力太大

另外可以规定权利人有权任免版主
在我理解,否则总版主权力太大的言下之意,就是总版主有这个权力,而不论随意不随意。.



回复 47楼旺旺她爸 的帖子
这就是我所反对的——总版主对版主的任免完全是一人而决。基本准则应该修订。
如果权利人担心大权旁落,可以加上专门条款,正如我在2楼就已经提到的。

总版主任免分版主,虽然有基本准则授权,但是仍然应该有一定的章法。否则今天尺度跟我不一致,明天品位跟我不一致,后天不懂星象,岂不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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